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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章的制定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
作者姓名:翟新辉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包含大量民事规范,而且许多与<担保法>不一致或者是<担保法>未规定的内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本质上乃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立法行为,因此,<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中包含民事规范属越权(即使该规章有符合实际需要的一面),该办法不能作为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依据,该办法由上海市人大制定、颁布较为合适.

关 键 词:私法事项  行政规章  行政机关  立法权限  立法法
文章编号:1008-4525(2002)03-0062-07
修稿时间:200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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