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章的制定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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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新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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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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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包含大量民事规范,而且许多与<担保法>不一致或者是<担保法>未规定的内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本质上乃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立法行为,因此,<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中包含民事规范属越权(即使该规章有符合实际需要的一面),该办法不能作为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依据,该办法由上海市人大制定、颁布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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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法事项 行政规章 行政机关 立法权限 立法法 |
文章编号: | 1008-4525(2002)03-0062-07 |
修稿时间: | 200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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