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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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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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部署,一九九三年各地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将选择若干单位(重点是大中型企业)进行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搞好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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