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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认证
作者姓名:唐红宁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而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标准,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重要的定罪及量刑情节。因此,由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税证明)是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认定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的

关 键 词:偷逃应缴税额  走私普通货物  海关  逃税额  审查判断  证明书  走私行为  走私货物  偷逃税  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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