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济案件不能就事论事——记长宁区人民法院查获某校办工厂偷税二十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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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正富
,杜经奉.审理经济案件不能就事论事——记长宁区人民法院查获某校办工厂偷税二十余万元[J].法学,19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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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正富 杜经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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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曾受理了本市某校办工厂(以下简称校办工厂)诉江苏省吴江县南麻公社人民丝织厂(以下简称人民丝织厂)积欠货款六万八千一百二十二元四角八分的债务纠纷。这是一件一般性的债务纠纷,只是债款数额较大而已。对于这类法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一般都是查明是否确有债务事实,对方拒付原因,分清是非曲直,然后确定责任,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判决。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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