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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摘    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科技进步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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