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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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2000年7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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