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权的效力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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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伟忠 陆丽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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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2]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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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有效制约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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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承包人 建设工程价款 发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催告 告发 合理期限 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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