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试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权的效力限制
作者姓名:徐伟忠  陆丽丹
作者单位:[1]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2]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
摘    要:近年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有效制约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关 键 词:承包人 建设工程价款 发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催告 告发 合理期限 保障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