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司法实务中,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案件的处理一般采取将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普遍性做法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予以否定,不禁使司法人员产生困惑。理论界与实务界之所以对此认识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在于对刑事二审救济与纠错功能的定位认识。而这种定位认识又受刑事诉讼理念的左右。在现阶段,我国刑事二审纠错功能还不应被弱化,本文从法理学、法经济学、法平衡理论等理论维度,以及中国重实体传统文化思想、中国国情、司法状况、引发的后果等现实维度予以论证。针对目前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抗诉制度发挥不了应有作用的司法状况,新的规定更有可能成为一审法官的护身符,自由裁量权有不正当扩张和滥用之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为了使刑事二审救济与纠错功能有效发挥,笔者认为尚需从观念、立法及司法实务等方面建立起多元支撑。否则,新的规定似有拔苗助长之意,实结欲速则不达青涩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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