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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司法”
引用本文:刘青峰,员小丽.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司法”[J].政法论丛,1995(2).
作者姓名:刘青峰  员小丽
作者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银河律师事务所
摘    要: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司法”刘青峰,员小丽(一)人民法院的全部使命在于独立地、不折不扣地把体现着国家或社会公共意志的法律适用于发生阻滞和紊乱的社会关系,使其疏通或恢复常态,使违法或犯罪等社会离轨行为得到矫治,达到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秩序的优化。我国的审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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