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克制:论两高解释第五条(一)至(三)项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定的解读与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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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代莉 陈耀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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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四川荣县,643100;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自贡,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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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互联网发展也带来了数据的共享,而数据中包含的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现状日益严重。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犯罪数额直接进行情节认定,个别非客观数额认定情形类案件,其判决结果一经作出即引发争议。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而最新的两高解释中第五条关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有十项,其中第一至三项是本文重点探讨对象。首先,针对法益评价,本罪保护的是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益以及社会属性法益的结合;其次,公民个人信息在认定上应当和个人隐私权、电子数据等区分,因为根据定义它更强调可识别性;最后,对"行踪轨迹"的深入探讨再结合案例法条分析,利于在今后适用时能更准确的在主观层面进行限制,以防滥用,从而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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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 两高解释 解读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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