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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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海鹏.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研究[J].法制博览,2014(1):10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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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海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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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德州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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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由2003年试行时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统一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七种情形,这种调整使监督范围更加全面和完善,具有合理性。当然,任何制度都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随着历史的前进不断发展的,在刑事诉讼理念发生重大变革,刑事诉讼法进行大规模修改的背景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当相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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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监督员 监督范围 刑诉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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