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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耘·展望——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审判组织机构理论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摘 要: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 键 词:
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选
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
胁迫手段
情节严重
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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