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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法律性质初探
作者姓名:赵立新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财经委
摘    要:决定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相较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决定权的内涵更为丰富。表现为,决定的对象多层面、决定的性质多属性、决定的形式多种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人长期把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决定权等同起来,严格说来,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在逻辑上,二者是种属关系。基于此,笔者拟对人大的“决定”及其法律性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关 键 词:法律性质  “决定”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事任免权  种属关系  常委会  立法权  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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