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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对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作者姓名:陈军
作者单位:广东韶关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12YJC8200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地方人大对同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有权撤销或纠正地方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基本处于虚置状态,人大监督流于形式,违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规范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1]。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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