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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摘 要: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关 键 词: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预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王志强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
大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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