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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申遗热”背后的功利性
摘    要:近日相关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博客的本质就是媒体,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网络与传统媒体在本质属性上没有区别,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网络媒体同样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说,“网站进行信息传播,实际上获得了网络行政部门给予的权利,它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网络语言是社会语言的一部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删除超出文明用语范畴的贴子,是博客管理者的义务。”

关 键 词:法律专家  传统媒体  博客  网络媒体  技术委员会  记者采访  法律条款  信息网络  律师协会  信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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