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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化”的实践样本》系列报道之五 有始有终:从“可以作出”到“应当作出”的释法说理
作者姓名:罗书平
摘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 键 词:不起诉决定  判处刑罚  补充侦查  起诉条件  刑法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  释法说理  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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