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前不久,被告佳利物业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某中级法院。被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年底,原告王丽居住的小区因地下室供暖气管道破裂跑水,将原告放置室内的化妆品、沙发、茶几、被褥等物品淹没并损坏,给王丽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王丽多次找到有关人员,协商赔偿事宜,要求赔偿被损坏的物品价值近3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佳利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根据《城镇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安放在自己小区内的所有管道应负有维修和养护的责任,在其管辖的供暖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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