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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可救济性
作者姓名:朱战威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18ZDA150);;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数据要素市场反垄断法实施困境及其制度破解研究”(22SKGH043);
摘    要:垄断协议参与者遭受损失能否获得救济,现行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以参与者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提供救济,也有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同案不同判”不仅会造成司法体系的内部冲突,而且会损害垄断协议违法性要件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鉴于垄断协议内部博弈的存在、整体竞争秩序的维护、垄断协议的隐蔽性等因素,应当深入考察垄断协议具体的内部形态及反垄断立法目的,避免“一刀切”式地否认参与者的可救济性。对此,应采取更具针对性的分类救济措施,具体包括引入“重大责任”及“累积性竞争效果损害”两项标准。

关 键 词:垄断协议  参与者  可救济性  分类救济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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