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就业性别歧视对女性求职者受宪法所保护的平等权、劳动权造成现实的侵害风险。对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问题,学界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但传统判定标准在算法时代遭遇适用困境。算法掩盖下的就业性别歧视具有自主性、隐蔽性、延续性和结构性等特征,这不仅可能对求职者的权利主张造成过重的举证负担,亦无法解决算法供应商等第三方主体的归责问题。因此,应当从事前与事后两个维度,探讨对算法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有效规制的路径。在概念界定上,应通过扩充就业性别歧视概念的外延,将算法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到反歧视法的规制范围内,使新加入的算法供应商等第三方主体参与到责任分担过程。通过在算法决策过程中引入技术性正当程序理论及其机制框架,搭建起权力主体配合下的“理解—参与”模式,借助合规审计追踪、算法解释等方式,有效控制算法就业性别歧视的风险,保障女性求职者平等权和人格尊严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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