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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的两种形态:重审黑格尔法权体系的规范性基础
作者姓名:马晨
作者单位: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100091;
基金项目:2022年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校(院)级科研项目“制度性规范的哲学分析与反思”(2022QN042)。
摘    要:以艾伦·伍德为代表的当代英美学者对黑格尔哲学持一种去形而上学的解读立场,在德国古典哲学内部发现了一条奠基于费希特并完成于黑格尔的完整的“承认”理论。本文基于黑格尔文本,揭示出伍德等人以“承认”作为黑格尔法权体系规范性基础的悖谬之处,即颠倒了黑格尔在抽象法权中关于个体性和社会性之关系的论述、无法合理解释占有的偶然性以及证明相互承认的内容和目的。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黑格尔哲学中事实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承认形态:第一种出现在现象学中受制于自然意识的承认关系,它是主奴之间通过奴役或胁迫所构成的一种不充分的承认形态,双方无法在此基础上创造平等的主体间交往秩序;第二种是抽象法权中从个体意志出发,通过对私有财产的占有所暗含的承认关系,它是一种在平等和理性的基础上所构成的充分的相互承认,并最终在契约中得到现实的实现。

关 键 词:承认  占有  抽象法权  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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