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民事法制系统初具规模。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单行民事方面的法律,与民事诉讼法配套,使民事审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为新时期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服务改革,服务四化,提供了法制前提。但仅有这个前提是不够的,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更新民事审判观念。一、变政策观念为法制观念: 在一个较长时期,民事审判工作除一部婚姻法以外,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民事审判工作,有法律按法律,没有法律按政策,没有法律政策按道德习惯。在政策、道德习惯指导下的民事审判工作失去了依法审判的法律属性,变成了群众工作,政治工作,思想工作,社会工作。民事审判人员没有执法者应有的专业职能,形成了勤于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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