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受赃》罪名体系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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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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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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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黑龙江大学博士启动项目及博士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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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罪名体系及其逻辑安排反映着一个时代的立法水准。《大清律例》的罪名体系由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两部分构成,类罪名代表了某类罪名的共同属性,具体罪名则是类罪名的细化,清代《受赃》中,受赃属于类罪名,其下所属的11个条目属于具体罪名。清代《受赃》以赃作为罪名划分的逻辑起点,以因事或非因事、事前或事后、接受或听许、主动或挟势、特殊或一般(指主体)等作为区分标准,将赃罪分为贿赂罪、坐赃致罪、求索借贷罪、科敛罪和特殊主体犯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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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清代 《受赃》 罪名体系 贿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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