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挪用公款中索、受贿赂并非可以一律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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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瞿忠.对挪用公款中索、受贿赂并非可以一律数罪并罚[J].中国检察官,2004(5):6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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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瞿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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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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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1998年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凡因挪用公款而兼以索受贿赂的,均以数罪并罚。但是,笔者认为,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出台以后,这种一概以数罪并罚的认定与处理就应当引起质疑了。有人认为,人大“解释”只是专门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立法界定,并未就挪用公款中的贿赂应否数罪并罚作重新规定,所以1998年高法“解释”第七条依然适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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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挪用公款罪 数罪并罚原则 索贿行为 受贿罪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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