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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国宝” 国法不容
作者姓名:王玉信
摘    要:2007年11月27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5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10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不同刑期。一审判决后5被告以判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决。

关 键 词:“国宝”  中级人民法院  古脊椎动物化石  国法  法院审理  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  西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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