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四十万元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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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世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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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绍兴民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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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6月22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昌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昌达公司)与浙江洲利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洲利公司)签订了一份以浙江洲利公司为供方,大连昌达公司为需方的‘却尼产胶合板”供货合同。总标的价值达190余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需方先预付20万元人民币给供方。货到付清余款。交货期为1993年10月25日。但到交货日,供方未能交货,提出要需方再预付些款项,方可供货。需方在供方违约的情况下,竟再将78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供方。但供方仍不供货。一年后,供方言明,无货可供,同意退款。但经需方多次催讨无果,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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