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用主义”在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运用与克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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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佳林.浅谈“实用主义”在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运用与克制[J].法制与社会,2013(5):20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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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佳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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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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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实用主义在普通法国家的魅力是不言而喻的,它强调司法要关心后果,要求法官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追求实质正义。然而,即使是在实用主义被肯定的今天,大陆法国家法官最本质的职责依然是遵循法律和适用法律,实用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被抑制。而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国家法律规范与地方性知识的抵触与冲突,法官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却深深地烙上了实用主义的印记,这与我国法官的职责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具体分析理性地探讨实用主义在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正确定位以及发展方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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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实用主义 农村基层法院 克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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