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仪式婚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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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旖,罗莉娅.论农村仪式婚的效力及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5):269-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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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旖 罗莉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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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阳中医学院社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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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家庭是社会机体的基本构成单位,因其承载着特殊的社会功能而渐渐被制度化。我国的婚姻制度从古代的仪式婚演变为今天的登记婚,经历了一系列法与礼的碰撞,这一点从我国司法界对事实婚的立法态度变化上已有充分体现。曾一度被视为是封建陋俗的仪式婚有着其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公示功能,国家法在承认其具有一定效力的基础上应作出适当调适,对仪式婚给予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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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仪式婚姻 登记婚姻 公示 弱度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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