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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惩罚性违约金之合理性——兼析对《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
引用本文:周华伟.试论惩罚性违约金之合理性——兼析对《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J].法制与社会,2013(5):84-85.
作者姓名:周华伟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惩罚性违约金具备适用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约定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救济方式并存等情形。《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致使违约金兼具赔偿性与补偿性的双重特征,但第2款实际上阻断了惩罚性的实现,因而惩罚性违约金的地位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违约金应当以赔偿性为原则,同时兼顾"惩罚性"在特定情形下的应用,并有必要完善第114条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违约金  惩罚性  意思自治  《合同法》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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