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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应受惩处
作者姓名:涂晓震
作者单位: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法律规定,受人民检察院指派,本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就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发现自己被盗的小四轮拖拉机拖车在仲某家后,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也没有规劝,扭送仲某投案,反而利用仲某害怕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的冷惧心理,并以此为把柄,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向仲某索要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仲某将拖车盗得是非法占有,因为刘某对自己价值2500元的拖车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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