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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关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顾永忠. 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关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问题[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 0(2)
作者姓名:顾永忠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金资助及中国政法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
摘    要: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在启动程序上是特殊的,一旦正式进入再审程序后,大多数案件都回到原审法院、原审程序,甚至回到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的怪圈之中,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几无体现.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根据再审事由确定再审法院,大多数再审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再审当事人应当获得律师帮助;再审案件应当一审终局.

关 键 词:再审案件  特殊程序  特别安排

Special Procedure Should be Specially Arranged
Gu Yongzhong. Special Procedure Should be Specially Arranged[J].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2011, 0(2)
Authors:Gu Yongzh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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