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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作者姓名:
谭锐
作者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表见代理制度于1900年由《德国民法典》首创,后为大陆法系诸多国家所采用,并成为英美国家审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即“不容否认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关 键 词:
表见代理制度
构成要件
《德国民法典》
民事法律行为
英美国家
善意相对人
大陆法系
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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