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的民法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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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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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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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胎儿,属于未出生的人,在民法意义上讲不完全是民法上的人,因此当胎儿因他人的故意或过失之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时,无法完全按民法对自然人保护的规定处理。而胎儿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民法需对他们进行特殊的保护,这样讨论胎儿的民法地位又似乎很必要了。诸如纯利益权利能力附解除条件说和附停止条件说都是法学家们研究的理论成果。本文将从胎儿的法律界定、社会的人、生物的人以及相关案例来论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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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胎儿 生物的人 社会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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