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慎杀带来的契机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至此,我国死刑核准权经历了一个从逐步下放到全部回收的完整过程。中国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几乎和中国改革同步,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高法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在随后几年里,经过一系列放权,死刑核准权基本下放到高级法院。2002年的陕西董伟“枪下留人”案,引起社会反思死刑的执行是否有些草率。随后几年陆续出现的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余祥林“杀妻”冤案、河南胥敬祥“抢劫”冤案等等,使社会各界吁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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