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六小龄童”诉蓝港在线侵犯“孙悟空”形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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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杰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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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常熟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常熟215500; [2]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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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育厅2011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盗链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2011SJB820000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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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人物形象的侵权已经拓展到网络游戏中。六小龄童认为游戏公司侵犯其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就表演者权而言,六小龄童无法拿出足够证据证明孙悟空形象的唯一指向性,即普通民众看见孙悟空形象即认为是六小龄童。就肖像权而言,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是非人形象,与其本人肖像相差太多。就商标权而言,如果游戏形象与商标相同或类似,则可以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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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游戏形象 表演者权 肖像权 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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