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保总局、统计局: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批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请示》(环发[2006]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二、“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确定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省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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