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和解的形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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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建红.论仲裁和解的形式处理[J].仲裁与法律,2003(2):3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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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建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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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与诉讼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仲裁庭应如何处理?中国仲裁法及仲裁实践中允许并大量存在的“调解书”并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会为“调解书”在外国执行带来严重的法律障碍。适当的仲裁和解处理方式应为:要么当事人撤案,要么仲裁庭作出和解裁决。和解裁决应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以不附具理由。中国仲裁法应修改删除关于“调解书”的相应规定,各地方仲裁委员会亦应在制定规则时避免“调解书”的规定,或在涉外仲裁实践中避免使用“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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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和解 中国 仲裁法 调解书 和解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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