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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会决议的合理容错机制 ——《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的解释和适用
引用本文:周浩然.论股东会决议的合理容错机制 ——《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的解释和适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1):41-45.
作者姓名:周浩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股东会决议本质上仍属民法上的决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当程序瑕疵虽然可归责于公司但显著轻微,未影响表决权人个体的意思表示时,效力可予以维持。这是《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可成立的理论基础。第4条在适用时,要先进行前置判断,过滤部分瑕疵,再进行实质判断,并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对各要件一一检验。法院在适用时,只有明确判断思路和标准,才能使这一合理容错机制发挥最大效用。

关 键 词:股东会决议  决议行为  轻微瑕疵  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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