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对澄清案件事实、防范冤假错案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实证考察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待被告人翻供总体呈现出排斥的态度。具体而言,公安侦查员对待嫌疑人的翻供往往一分为二,在案件侦破前会认真对待嫌疑人翻供,避免冤枉无辜;在案件侦破后,对翻供采取厌烦态度,常认为嫌疑人是在抵赖狡辩。批捕检察官对公安侦查案件的嫌疑人翻供,是在维护实体真实的前提下,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监督制约思想;而对自侦案件,既有监督成分,又强调配合成分。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较为认真、细致地倾听嫌疑人翻供的理由,对翻供是否合理作出内心确信的判断;而到了庭审阶段,也会受到指控犯罪、执行集体决定以及目标考评等方面的影响,对被告人翻供表现出较为排斥的态度。审判法官,在程序上能够对翻供者保持中立,并不一味地排斥翻供;但在实体处理上,则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很少采纳被告人的翻供理由。司法工作人员总体排斥翻供的态度,不利于保障人权和避免冤错案,应引起足够重视和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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