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枪铅弹”带来的司法实践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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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缪晨光 杨运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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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警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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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现行涉及高压气枪、仿真枪和配用弹药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中,明确给出了非法制造、运输、邮寄、买卖气枪铅弹的入罪量刑标准,但气枪铅弹的表述与国家标准的不一致,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的实践困惑。虽然2018年3月两高发布的《批复》中对气枪铅弹的含义做出了相应的解释,但这个解释是不科学、不严谨的,也和国家标准气枪弹的概念不相符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条款中的气枪铅弹改为气枪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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