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逃税罪初犯的行为定性 ——范冰冰犯罪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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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祖瀚.论逃税罪初犯的行为定性 ——范冰冰犯罪了吗[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1):4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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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祖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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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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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偷税罪经由《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改名为"逃税罪",其中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增设了"第四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该条款是处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所做出的符合实务要求、有利于逃税罪预防的"出罪条款",对于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定性应该遵循立法原意,同时结合考虑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将"第四款"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定量因素",而非刑罚论中的"刑事责任阻却事由",将符合逃税罪"第一款"同时满足"第四款"的行为做非罪化处理,即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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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逃税罪 初犯 出罪条款 定量因素 非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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