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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摘    要:第一条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加强人民中的爱国守法教育,增进人民内部团结,以利人民生产和国家建设,特制定本通则。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至十一人组成。第五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城市一般在基层人民政府主持下,由居民代表推选;农村由乡人民代表大会推选。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并得设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由调解委员会委员中互选。每年选举一次,连选得连任。凡人民中政治面貌清楚、为人公正、联系羣众、热心调解工作者,均得当选为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委员在任期内,如有违法失职或不称职情形时,得由原推选机构随时撒换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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