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回放:湖北某市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陈先生于1993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临时工。2002年7月,音乐学院将陈先生辞退,陈先生被辞退前的月收入为300元(该市自2002年1月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陈先生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陈先生任何经济补偿。为此,陈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1)音乐学院支付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3800元。(2)音乐学院补发陈先生2002年1月至2002年9月期间实得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部分900元,并另支付经济补偿金225元。(3)音乐学院为陈先生补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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