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特定关系人、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然而,检察机关在现实侦查工作中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案,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本文主要从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探析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几种情况,进而提出为遏制和打击腐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责任下的有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罪推定证据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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