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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引用本文:贺琼.论价格法的调整对象[J].法制与社会,2008(6).
作者姓名:贺琼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    要:作为经济法子法律部门的价格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作为法律法规的价格法的调整对象。前者属于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它只调整政府定价行为与国家价格总水平调控行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由竞争法进行规制。

关 键 词:价格法  调整对象  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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