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法政新知
摘    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于11月1日正式执行。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法还明确,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关 键 词:资金限额  业务管理  中国人民  身份证件  银行制  一次性  信用卡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