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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摘    要: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告第63号《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3日(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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