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795年,比利时被并入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后,比利时也适用这一民法典。1830年,比利时独立,为此要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当然,比利时的这一计划还有自己比法国更早成为工业化国家的原因。比利时以自己的民法典取代法国民法典的努力有四次,第一次完成了优先权及抵押权部分的局部取代;第二次产生了罗兰草案,尽管未成为法律,但对西班牙、日本等国的民法典产生了影响;第三次是多人委员会的草案,终于流产;第四次是吉恩斯发起的,在十编制的框架下,目前已完成第一、第三、第五、第八编,外加第二编第三题。它们都已生效成为法律。比利时制定自己民法典的过程,就是揭示《法国民法典》缺陷的过程,找出的大量缺陷颠覆我们惯听的法国人对其民法典的赞美。比利时制定新民法典的工作已持续8年,以“闪电”来描述这部民法典的起草速度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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