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概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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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遥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概观(下)[J].特区法坛,2005(2):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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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遥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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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人民陪审制度单独立法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了几十年,但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体现陪审价值的立法和相关操作程序十分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陪审员产生的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无保障,陪审员只陪不审等,从而严重影响了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因此,其一,宪法恢复陪审制度。我国1954年宪法第75条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82年宪法又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源于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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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 1954年宪法 1982年宪法 概观 立法问题 操作程序 司法实践 权利义务 社会效果 根本大法 法律制度 不规范 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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