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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三长”
作者姓名:程刚
作者单位:   
摘    要:一起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定被告人诽谤罪成立。令人惊讶的是,这一法律常识错误竟然是经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三长会”慎重研究决定的:更令人惊讶的是,“三长会”竟然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就给被告人定下了罪名!

关 键 词:人大代表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法院  人大监督  质询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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